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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家批准,我校按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与应用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毕业时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要求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受处分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或一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四)未取得本科毕业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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