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组织实施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促进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学校鼓励以项目为纽带,发挥各自优势,跨学科、跨学院联合建设、打造重点学科。学科建设项目管理范围为学校批准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学位点建设项目、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遴选是根据学科建设的现有基础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结合学校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突出重点、发挥优势、体现特色、客观公正、滚动建设等原则。
第四条 重点学科一般设在二级学科,各学院在申报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时,学科名称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二级学科设置,不分设二级学科的,按一级学科设置。
第五条 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在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审核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提出年度重点学科资助计划;其它有关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的重大事宜处理。
第六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在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和管理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制定有关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统筹与管理,并提供服务和指导;负责组织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及期满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在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审定首席教授(项目负责人),并协助首席教授(项目负责人)组建项目队伍;审定《成都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预期结果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从行政组织、后勤保障和支持条件等方面创造良好环境,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帮助首席教授(项目负责人)做好跨学科、跨单位人员的协调工作等。
第八条 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实行首席教授(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项目的申报、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在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下,支配使用项目经费;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等有关材料,接受学院和学校对项目的检查与评估;推动项目的合作研究,促进、协调跨学科、跨单位的联合;因各种原因不能主持项目工作时,要及时向学院提出调整首席教授(项目负责人)的建议等。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遴选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个别对学科布局和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学科建设项目及学校重点扶持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项目可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及时特批立项建设。
(一) 研究方向:一个二级(一级)学科要已经形成2个(4个)以上具有特色、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其中至少有一个方向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并对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 学术队伍:学术队伍的数量和学历、职称与年龄结构比较合理。其中首席教授(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思想,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团队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有充足的时间从事研究工作,且在学科团队中至少有4名以上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水平和能力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现正在从事科研工作或重要的工程技术工作。学校提倡并鼓励整合全校学术资源,但学术队伍组成应力避拼凑。
(三) 科学研究:有良好科研工作基础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近5年来科研成果显著,有一定数量、质量较高的专著或论文,或有较重要的技术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目前承担着国家或省部、市级的重点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较充足。
(四) 教学与人才培养:有比较丰富的培养本科生的成功经验,课程设置合理,学科的主要课程教学质量高、效果好,能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教研活动,在教学改革方面成绩突出。
(五) 基础条件:实验设备、图书文献资料等基础条件较好,实验室能经常投入使用,科研机构有经常的科研活动,并实行了科学、规范的管理,能有效保障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
(六) 对某些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具有特色的应用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如已有一定基础和明确的研究方向,并已取得一定科研成果,若加以重点扶持,能在短期内达到上述要求的,其申报条件视情况,经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一) 由首席教授(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成都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
(二)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就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法的可行性及现有基础进行评议,并写出具体评价意见,经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开会讨论同意后,由院长签字,学院盖章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正式提出立项申请。对跨学科、跨学院联合组织申报的学科,由牵头学院提出申请。
(三) 学校按照“依靠专家,择优支持”的原则成立评审专家组,对申请项目的学科基础、项目意义及前景进行审查和初评,遴选出建议重点建设学科项目名单。
(四) 由专家组遴选出的建议资助项目由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根据学科的性质、类别,所申请的项目的重要性程度及实际情况确定经费的数量,本着择优资助的原则,经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本年度的资助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同意,正式批准立项。
(一) 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学科建设办公室下达《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通知书》,并分别通知各学院。
(二) 各项目组接到建设通知书后,由首席教授(项目负责人)拟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目标任务书》,明确学科总体学术水平发展目标,并逐年列出建设目标、任务的量化指标,如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科研项目的层次和数量、科研成果获奖的层次和数量及转化效益、学术骨干和后备学科带头人的培养计划等,由学院统一报学科建设办公室。
(三)学校按计划划拨第一年度的专项经费,重点学科建设正式启动。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过三年的建设,应达到《成都大学重点学科评审指标体系》所要求的基本目标。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以《成都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为依据,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进度实施。除按专家评议意见和建设工作实际需要对建设工作做适当调整并报学校备案外,不得擅自删减研究内容,更改研究方向和目标。否则将停止资助,收回所有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中期检查分为学院自查和学校检查两种形式。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每半年由学院自查一次,学科建设办公室进行抽查。在建设中期(通常在第二年)由学校组成综合检查组进行中期检查,项目组须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检查评估结果作为对各项目是否继续立项建设或调整项目投资的主要依据。对实施不力的项目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减少经费投入、更换首席教授(项目负责人)、终止建设等不同形式的处理。
(一)检查项目是否按学校批准的《成都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在中期检查中,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停止资助:
(二) 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首席教授(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三) 首席教授(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学校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领导项目开展工作,同时找不出可替代人选。
(六) 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一般应于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3个月内完成。首席教授(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经学院组织验收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由学科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最终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的依据是《成都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学校批复文件以及项目的调整计划的审批和备案文件等。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学科建设项目的预期目标与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标志性建设成果及水平、学术梯队建设情况、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科研成果的总体水平、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的经验及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由学校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领导成立验收组,必要时将邀请部分校外专家参加。验收组在审阅验收资料和听取项目汇报及现场考察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查、充分讨论,形成正式验收意见,并填写“学科建设项目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学科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成绩显著和效益突出的学院、学科建设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经学校组织的专家组评审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学校将取消其今后的立项资格,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学科建设,一般在项目周期内每年进行投入,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可以增减项目投资。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的特殊专项经费投入,可向学校或有关部门申请专项资助。
(一) 遴选确定的校级重点学科在计财处设立专门户头。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专项经费的统一管理和划拨,确保专款专用,计财处负责其财务核算和监督。
设备购置费:用于购买提升学科水平必备的少量、小型仪器设备所需费用;
业务费:学科建设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学术成果(著作)的出版费、学术交流费、培训费等;
其他费用:学校为学科建设所发生的预审、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及验收等费用,以及不可预见费。
(三)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报销须先在学科建设办公室登记入册。
(四) 重点学科的经费报销按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五)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学校计财处、审计处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中需要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纳入学校教学、科研设备实行统一购置、管理和使用。学科建设项目组可以在学校科研专项费用中单独申请,学校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