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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信息处理与控制工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2日   来源: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和各学院、部、处、室(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或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教学、科研、工作统筹安排,落实学校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各级消防责任,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规则制度。

第六条 保卫处消防安全职责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实施和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与演练。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使用保障方案。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六)负责维护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公司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部门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保障所辖区域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四)对办公室、实验室、微机房等场所进行改造、装修时,应向公安消防机关申报,使用符合标准的防火材料。

第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部门,应对活动场地的消防设备、设施、标识、通道的消防安全负责检查,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经保卫处认可后方可举办大型活动。

第九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消防安全职责

(一)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的管理人员及生活老师应不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违章用电及其它消防安全检查,对学生违章用电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予以制止。

(二)每位入住学生应遵守《成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汇编》中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不得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是:学生宿舍、图书馆、体育馆、实验室、微机房、网络中心、财务室、电教室、监控室、档案(资料)馆、学校食堂、配电房、印刷厂和大型集会场所。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用火用电管理情况;电器设备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和堆放场所的防火防爆;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十二条 各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和应急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三条 保卫处要经常检查消防重点部位的应急照明情况,确保应急照明和广播、通信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 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或堆放障碍物,严禁将安全出口门封闭或上锁。

第十五条 重点消防安全部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进行定期培训,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容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用火时,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应对易爆易燃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出现火灾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做到及时报警(电话:119),迅速扑救,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要注意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查明火灾原因。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做好每日防火巡查登记,确保巡查人员、时间、内容、部位落到实处,非重点防火部门可根据情况适时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

(一)有无违规用火用电。

(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三)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器材、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消防安全部位的专、兼职人员履职情况。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并签名,对违规用火用电应及时处置或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季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各部门应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

(一)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

(四)灭火器的配置情况。

(五)安全用火用电情况。

(六)消防兼职人员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爆易燃物品和堆放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巡查的实施情况和记录登记。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储存易爆易燃危险品场所。

(二)在具有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四)违规挪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应提出书面解决方案并及时上报学校和主管部门。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第二十五条 在大型活动场所和师生聚集场所,应张贴消防安全宣传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义务消防队员。

(三)新上岗人员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

(四)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工作组织机构。

(二)报警处置的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按照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九条 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

第三十条 消防档案应记载下列内容:

(一)消防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配备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二)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记录。

(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四)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五)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六)消防奖惩记录。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情况列入年终工作的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三十四条 保卫处对本规定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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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