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发〔2016〕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成财税法〔2008〕5号)、《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成机管发〔2014〕21号)、《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成院发〔20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学院、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及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失等。
第四条 对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处理后,方可进入资产处置程序。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过第三方机构的资产审计和残值评估审计。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贯彻“勤俭办学、物尽其用、分类归口、逐级报告”的原则。对闲置、积压、淘汰尚有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及家具,应按照先调剂后报废,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处置。
第二章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其中:家具使用年限上限15年,通用设备使用年限上限6年,其他设备、家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上生产厂商建议的使用年限执行;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
(一)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三)出售,指学校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四)出让、转让,指学校固定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五)无偿调拨(划转),指学校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六)资产置换,指学校固定资产占有单位与校外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活动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七)对外捐赠,指学校固定资产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第三章 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由学校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基建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后勤处、图书馆作为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固定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报废机动车辆的申报和报废处置。
(二)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的产权转让和资产注销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学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申报受理和报废资产处置实施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对学校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处置的财务监管,按规定程序汇缴固定资产处置变价收入并对报废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四)国资处:负责学校行政办公设备的报废鉴定工作;负责全校报废固定资产处置的统一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学校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鉴定后的报废固定资产处置申报;会同财务处组织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并对报废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实验科研设施设备及配套家具的报废鉴定工作。
(六)后勤处:负责全校行政办公家具报废鉴定;负责学校被服装具、植物以及后勤服务保障所使用的设备物资报废鉴定、申报工作。
(七)基建处:负责全校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的报废鉴定、申报工作。
(八)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电子资源等文献资料的报废鉴定、申报工作;会同财务处、国资处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并对报废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凡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事项,由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院长、处长)审核签字,相关职能归口管理部门鉴定后报学校国资处审批。
第十一条 凡申请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事项,由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院长、处长)审核签字,相关职能归口管理部门鉴定后报学校国资处复审后,报申请单位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国资处将各资产使用单位申报的待报废固定资产定期汇总,报分管国资处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植物和机动车辆的资产处置,除应向学校申报外,还应由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分别向市国土局、房管局、绿化局和交管局等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批复后由国资处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申报处置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固定资产报废的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成都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报告单》(一式三份),报相应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报废鉴定。
第十五条 各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由鉴定人和鉴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有必要的,应请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包括: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
学校公用车辆到期报废,应按照成都市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办公室办理,并将相关资料交国资处统一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废申报。
第十六条 国资处对申请待报废资产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将核对无误的待报废固定资产实物账从资产使用单位数据库异动至国资处待报废数据库。
国资处定期将待报废固定资产进行汇总,出具待报废固定资产汇总表和明细表,聘请中介机构对待报废固定资产进行资产审计和残值评估审计并出具资产审计报告和残值评估报告。
国资处将待报废资产明细表和审计报告提交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会审后,由国资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的回收及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统一归口国资处管理,校内各资产使用单位无权擅自处置。
第十八条 国资处根据资产使用单位提交的报废申请表所列固定资产,进行报废资产的核对回收工作。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销账:
(一)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被擅自拆卸零部件的;
(二)处置的固定资产被申请单位私自变卖的,或原因不明丢失的;
(三)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与实物不相符。
第二十条 处置资产的账务处理。国资处、财务处将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作为处置资产的记账依据,同步注销已处置固定资产实物账与价值账。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回收由国资处统一管理,处置后残值收入一律上缴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擅自丢弃、变卖;未经国资处同意,不得随意拆除报废物资的零部件。
第二十三条 回收的待报废固定资产由国资处建立待报废固定资产明细账,分类分列摆放,对于可利用的报废物资,建立调剂使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获批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国资处按照有关规定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涉及保密的电子设备移交成都市保密局统一销毁。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纪律和奖惩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和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规定进行待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申报,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方面,敢于维护学校利益,抵制违法乱纪行为的部门和个人,应受到学校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由学校监察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重违纪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移交司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