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发〔2017〕2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条件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条 申请转入程序
(一)申请转学学生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2.学生转学申请书(加盖教务处章);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学院或者系章);
4.学生在原录取学校课程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
5.学生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招生部门章);
6.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最低分花名册复印件(加盖招生部门章);
7.相关证明材料:
(1)因病转学的,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2)特殊困难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证明材料(加盖学校教务处章)。
8.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二)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同意,由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进行综合测评,测评合格且通过体检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表决通过的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三)学校按程序办理转入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完整转学材料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 申请转出程序
(一)申请转学学生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转学学生应提供《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拟转入专业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加盖院系章)、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并加盖校章)、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三)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我校按程序办理转出手续,并由转入学校将学生完整转学材料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跨省转学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六条 办理时间
申请转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转学备案材料交至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在转学手续完成后3个月内报送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申请转学学生在转学手续尚未办妥前,应在原录取学校正常参加教学活动。
第八条 申请转学学生在转学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废止。